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255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卫浴区34栋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RQRK27。
法定代表人:陈修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56714G。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1)川0681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汉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00元(账号:8806××××6218)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五加一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解封理由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广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汉支行的16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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