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3580号
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新正街。
法定代表人:吴开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精工东一路21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树林,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润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