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