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轨道交通运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法中轨道交通运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97号
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欣然。
被告法中轨道交通运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BenoitBIRAUL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法中轨道交通运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奥东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谭映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计凡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