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4民初297号
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东段8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
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79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79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15元,由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