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5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权,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经开区。
经营者:李权,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唐作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川0704民初5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28165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281659.54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