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51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东段89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会。
被申请人:李权,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板桥九组442号附121号1楼门面。
经营者:李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以281659.54元为限对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诉讼责任担保。(保单号:12631333901165008216)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兴事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李权、绵阳市经开区权乾门窗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28165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8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