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鑫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沙法民初字第07167号
原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西段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8293-5。
法定代表人***,四川鑫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