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797号
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783545071。
法定代表人:谢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逵,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1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1栋1304室1306号。
负责人:马思思。
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6月8日,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伏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小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