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363号
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6783545071。
法定代表人:谢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勇,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回族,生于1974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金 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