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

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财保111号

申请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济南路。

法定代表人:谢福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北段339号。

负责人:程锦荣,副主任。

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川0823财保7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的账户存款、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限额13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达成调解协议,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现已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的账户存款、财产限额1360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