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保119号
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鑫治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19)川082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的财产以136000.00元为限予以查封、冻结。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剑阁成人教育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