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

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3268号

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红庙村6社。

法定代表人:何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下河街(商会大厦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兴。

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43元,依法减半收取20271.50元,由原告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巨 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