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财保425号
申请人: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YU0C。
法定代表人:何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33434500M。
法定代表人:刘加兴,公司董事长。
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要求将被申请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450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450万元。(冻结期一年)
申请人平昌颐和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川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