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执保11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保全行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下河街商会大厦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33434500M。
法定代表人:刘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留被保全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川081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保全人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元成达塑编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76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丽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贾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