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民初1006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聪,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保全费2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