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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安源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1181行审305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43-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越、朱强,该局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丹阳市安源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6443864R,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丹国土资罚定第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丹国土资罚定第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1月份擅自占用开发区永安社区溢洪河西侧、镇丹高速公路南侧的土地5.23亩新建厂房及办公楼。经查实,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限制建设区,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地类为:耕地4.23亩、农村道路0.67亩、沟渠0.33亩。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23亩土地;2、限期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23亩土地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87218元。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人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勘测定界图、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调查面积成果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6]丹国土资罚定第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徐云方
审 判 员  沈冀华
代理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菊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