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地方国营马山县光明山林场、某某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24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业浩,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方国营马山县光明山林场,住所地马山县光明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124498938118F。

法定代表人:梁猛强,场长。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被告:广西林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华森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MA5KB3B453。

法定代表人:韦明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肖烨,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团结路西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052748918A。

法定代表人:方礼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森,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敬,广西文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公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嘉湖巷**佳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2767919X2。

法定代表人:武绍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治,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俊,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原告***诉被告地方国营马山县光明山林场(以下简称“光明山林场”)、**、广西林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权交易中心”)、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广西公大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大评估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业浩、被告光明山林场的法定代表人梁猛强、被告**、被告林权交易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肖烨、被告立南林业调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海森、李文敬、被告公大评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治、胡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光明山林场和**共同返还***桉树活立木转让款494706元;2、林权交易中心返还***交易服务费37087.94元;3、立南林业调查公司返还***设计费46800元;4、公大评估公司返还***资产评估费13508元;5、光明山林场和**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林权交易中心对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林权交易中心、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公大评估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8、上述各项债务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应履行的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事实和理由:光明山林场与**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尾叶桉联营造林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光明山林场第3林班第27、28、53小班等林地,面积约539.7亩,联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0日,光明山林场委托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对光明山林场第3林班58.1、87.1、90.1、105.1、125.1、150.1等小班进行采伐设计,立南林业调查公司设计的结果为上述林班面积为34.71公顷,出材量为4875立方米。2020年7月8日,光明山林场以立南林业调查公司的设计结果为依据,委托林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林班活立木进行网上拍卖。***因相信林权交易中心拍卖公告公布的上述林班出材量为4875立方米而参与竞拍,并以2472529元竞买成功。***除了支付活立木转让款外,还支付资产评估费13508元、设计费46800元、交易服务费37087.94元。2020年7月23日,***与光明山林场、**签订《桉树活立木转让合同》,***除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外,还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后进场采伐,在采伐过程中,***发现竞拍到的活立木远没有4875立方米,特别是林权交易中心提供的采伐范围图上0.33公顷的90.1小班上完全没有桉树。立南林业调查公司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作出设计,导致设计的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极大,实际上***竞拍到的活立木只有约3900立方米。***认为,上述《桉树活立木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光明山林场和**应按合同约定向***交付活立木4875立方米,现光明山林场和**只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约80%的活立木,构成违约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将多收的转让款494706元返还给***。立南林业调查公司不客观作出设计导致***的损失,理应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46800元。公大评估公司只具备房地产土地的评估资质,不具备活立木的评估资质且没有作出评估报告,应当返还***已支付的评估费。林权交易中心要求买受人支付不存在的、属于乱收费的评估费,也有过错,对***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因被告方未赔偿***的经济损失,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光明山林场辩称:经现场查验,90.1小班有许多已采伐的桉树根,***诉称该小班完全没有桉树,不事实。经查验,***将直径8公分以下的木材当作柴火,这样制材是不规范的,况且***已采伐约350亩,尚未采伐约160亩,***自称其竞买得到的只在活立木3900立方米,是凭空捏造的数据。光明山林场委托林权交易中心拍卖时,公告中已发布风险告知,明确指出“本公告关于标的面积、出材量等所有内容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物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标的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成交价格”,并要求竞标者签订了承诺书及组织现场踏看标的。故光明山林场认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辩称:同意光明山林场的答辩意见。

林权交易中心辩称:林权交易中心受光明山林场和**的委托,办理涉案项目的挂牌交易事宜。林权交易中心对光明山林场和**提交的权属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之后,已在相应网站公告,并组织进行交易。***签订开户申请书,与林权交易中心为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并约定交易成功后***需支付交易服务费。***竞拍交易成功,林权交易中心按照委托人光明山林场和**的指示,分别转结了成交价、履约保证金、林木采伐设计费、评估费和交易服务费。林权交易中心依约为***提供了服务,***依约支付相关费用,现***要求林权交易中心返还交易服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林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已告知设计出材量和实际出材量不一定相符等相关风险及需额外支付林木采伐设计费、评估费等,林权交易中心没有过错,对其他被告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立南林业调查公司辩称:立南林业调查公司接受光明山林场的委托进行设计,依法收取委托人的设计费,立南林业调查公司与***并未有法律上的关系,***无权要求立南林业调查公司返还设计费。***与光明山林场签订《桉树活立木转让合同》,转让方是光明山林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与立南林业调查公司无关。立南林业调查公司作出的设计说明书符合规定,相关数据只是参考,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购买林木应实地考查,经商风险应自担,现***已采伐大部分林木,其采伐的林木数量已无法计量。故应驳回***对立南林业调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大评估公司辩称: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公大评估公司对涉案的林木进行评估。公大评估公司具备活立木资产评估资质,并已依照相关程序作出评估报告,依照约定履行了与光明山林场签订的《评估业务约定书》所有义务,依约收取评估费,与其他当事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光明山林场与**于2015年3月1日签订《尾叶桉联营造林合同》,约定双方联合经营光明山林场的第3林班的相关林地,面积约539.7亩,联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双方还对投资及收益分配等均进行了约定。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受光明山林场的委托对光明山林场与**联营的第3林班58、84、87、90、105、125、150等小班进行采伐设计,立南林业调查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马山县光明山林场3林班巨尾桉采伐及更新设计说明书》,设计结果为上述林班面积为34.71公顷,出材量为4875立方米。根据光明山林场及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委托,2020年4月26日公大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巨尾桉出材量4875立方米的评估总价为2472529元。2020年7月8日,光明山林场申请林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林班活立木进行网上竞价交易。光明山林场于2020年7月8日给林权交易中心送达《活立木(包青山)网络电子竞价交易委托通知》,在该通知的风险告知栏中明确“本次交易标的的销售具有市场风险投资性质,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林木实际采伐(或运输)方数与最初设计方数不符、林地实际采伐面积与调查设计面积不一定相符……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范围内的林地情况有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林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即在网站上对该交易项目进行公告,并对上述交易风险再次进行公告并在重要信息披露栏公告“本公告关于标的面积、出材量等所有内容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标的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成交价格……”;在成交确认、价款支付及合同签订栏公告“1、成交后,受让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处领取《成交通知书》……2、成交后,受让方须按公告要求将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按规定的时间缴入指定银行账户……”。***参与上述交易竞价,并在《交易风险告知书》、《开户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网络电子竞价须知》等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2020年7月17日,***以底价2472529元竞价成交后,并于2020年7月23日根据林权交易中心的《成交通知书》,支付了成交价2472529元、资产评估费13508元、设计费46800元、交易服务费37087.94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2020年7月23日,光明山林场、**及***签订《桉树活立木转让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该片林地实际面积详见附图,该片林地活立木成交价款为人民币2472529元、履约保证金为100000元”。***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并采伐大部分桉树活立木后,认为交易标的实际出材量只有约3900立方米,与成交的桉树活立木4875立方米差距过大为由,要求被告方返还相应款项未果,***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是指出卖人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对***通过林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竞拍得到涉案的桉树活立木均无异议。原、被告争议的是***认为交易标的实际出材量只有约3900立方米,与成交的桉树活立木4875立方米差距过大为由,要求被告方返还相应款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林权交易中心、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公大评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该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也没有证据证实林权交易中心、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公大评估公司无相应资质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特别是林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中已进行风险提示,公告中已明确关于标的面积、出材量等所有内容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标的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成交价格。***参与上述交易竞价,在《交易风险告知书》、《网络电子竞价须知》等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说明***在参与竞价之前应当知道标的面积、出材量等与标的现状有出入的可能。***按照林权交易中心的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的要求支付标的物价款2472529元、资产评估费13508元、设计费46800元、交易服务费37087.94元,这是***接受交易条件的表现。况且从光明山林场、**与***签订的《桉树活立木转让合同》第三条看,光明山林场与**转让给***的桉树活立木,合同中双方约定是以整片林木作价2472529元进行交易,而不是按立方数计价进行交易。光明山林场与**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后,光明山林场与**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交易的桉树活立木的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如果有误差,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该风险应由***自行承担,故***要求光明山林场、**、林权交易中心、立南林业调查公司、公大评估公司返还相应的款项,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21.02元,减半收取4860.5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21.02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游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