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地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山圣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民终2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圣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圣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泰山帝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苑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承揽的工作不仅包括园林种植,还有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施工工作,原审法院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不准确,重审时应予纠正。《质量审核意见会签表》及其附页等证据显示上诉人已施工工程量相关施工面积、施工程度双方并没有予以明确。故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上诉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定。被上诉人在庭审中*述上诉人施工工程量需经鉴定明确,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故应经司法鉴定确认上诉人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据以裁判。原审法院在一审中已明确向上诉人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上诉人未申请,但因二审中出现新情况,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导致本案关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圣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