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757号
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中原路17号迎***1幢6**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鸿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大桥乡牧场(S307省道12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鸿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5.20元,减半收取计8,442.60元,由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