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予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某某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拜城县鸿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757号 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中原路17号迎***1幢6**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城县鸿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大桥乡牧场(S307省道12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鸿运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5.20元,减半收取计8,442.60元,由原告阿克**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