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3752号
申请执行人:高明发,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崇明。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高明发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62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