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富安百货大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玉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陆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