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3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绵阳市高新区人,住四川身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地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99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5973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插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到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因协助单位与被执行人之间尚未结算,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703执35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