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与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6853号
原告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场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6079926404。
法定代表人ARIEDAY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淮河西三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1324314809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公司)与被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兴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力达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兴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力达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台兴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兴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