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387号
原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金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朴龙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金月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60元,减半收取计81,930元,由大连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亚妮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