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56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0107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8499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8874.75元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88874.7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夏 尔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