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楼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745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富路口南光大厦6-东1-5、西7-9(616-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0107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基础事实 深劳人仲案[2019]24477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后予以确认,理由不再赘述。 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入职,任职管理处水电工,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原告离职。 二、是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部分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具体工作,但却要求原告考勤,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被告则主张,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连续旷工,没有请假,经公司人事多次电话联系,原告均未接听,原告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新员工入职须知》第二条第一点的规定,故被告的解除行为合理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9月份排班表、考勤表、《新员工入职须知》等证据加以证明。经查,2019年9月份排班表为被告单方制作,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考勤表有原告签字确认,原告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新员工入职须知》有原告签字确认,原告认可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一,根据原告确认真实性的考勤表显示,原告在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确存在连续旷工三日的情形。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称,那三天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请假,理由是家中有事。由此可见,原告无法针对上述旷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第二,经核查,被告处罚原告之制度依据,即《新员工入职须知》已告知原告,《新员工入职须知》第三部分第四条中载明:“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载明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员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或者有旷工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或者重犯的”,该项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合法,故对原告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76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劳动仲裁委的相关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三、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4477号。 四、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60元。 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六、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760元。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在离职结算时,扣除了其当月大部分工资,如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的经济处分的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