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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豪运保温材料经营部与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658号 原告:郫县豪运保温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土地村八组6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普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华富路口南光大厦东1-5、西7-9(616-62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郫县豪运保温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豪运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中航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楼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豪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豪运经营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中航楼宇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县豪运保温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郫县豪运保温材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