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43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M0X15,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王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魏,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慈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川南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F8D33Q,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企业服务中心320div>
法定代表人:张瑞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宏,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志,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869787045,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春。
第三人: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川南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四川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9941元。本院裁定准许。2021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40元,减半收取计13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