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2303号
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REJD2G。
法定代表人:周永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三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65053155U。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2元,由原告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