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71号
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REJD2G。
法定代表人:周永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三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65053155U。
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为此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