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新明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556号
原告:成都新明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11号1幢30-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飞,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集中区腾飞三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新明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新明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新明华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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