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24民初2462号

原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腾飞三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姚文明,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建华,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郑昌宝,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六局”)作为本案第三人,并由审判员曹洪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建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第三人中铁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了成都地铁6号线一、二期机电1标项目车辆段其他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工序的劳务。2019年9月19日,被告未经原告在该项目管理人员同意,私自随原告处的抹灰工人到原告该项目的宿舍居住。2019年9月20日早,被告未经培训,也未经管理人员同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原告工地,在工地工人还未开工情况下受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原告处工作接受相关管理,并且约定了相关的工资,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受伤,双方应该存在劳动关系。

中铁十六局述称,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不清楚,我们也没有相关劳动合同和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仲裁庭审笔录、出院病情证明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应急管理局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第三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海德公司承包了成都地铁6号线一、二期机电1标项目车辆段其他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工序的劳务。***于2019年9月19日至海德公司项目员工宿舍,2019年9月20日在案涉工地受伤,被送至成都市郫都区骨科医院治疗,海德公司员工蒙建华垫付部分医疗费。郫都区应急管理局就本案事故调查询问时,海德公司案涉工地项目经理田祖荣述称***系蒙建华班组工人。

仲裁庭审中,海德公司述称***系许宗生介绍至其工程工地上班,许宗生系海德公司从事抹灰工作的员工,许宗生的工作由蒙建华安排,工资由蒙建华发放。

庭审中,***述称其和案外人许宗生系吴二娃(音)叫过来做工,约定工资300元/天;海德公司述称吴二娃(音)系其管理人员,该公司所承接的工程没有分包;项目工地对进入人员会进行身份查验。

另查明,2019年12月10日,***向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海德公司自2019年9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海德公司支付工资600元。2020年4月26日,郫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郫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与海德公司自2019年9月2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海德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系由海德公司员工许宗生介绍在案涉工地工作,许宗生受海德公司员工安排工作、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鉴于海德公司也自认案涉工程无分包等事实,可以认定***与许宗生一起系受海德公司管理人员管理,从事海德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从事的工作系海德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关于***要求海德公司支付工资600元,仲裁裁决驳回其该项请求,双方均未就该项主张向人民法院起诉,系对该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与原告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四川海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洪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海霞

书 记 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