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0688号之二
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许梦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体育学院,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东海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吉承恕,该学校校长。
被告: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毕杨路杨成庄乡人民政府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勉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与被告天津体育学院、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体育学院、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计68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