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6029号
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222号。
负责人:戴卫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华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富柱
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