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3728号
原告: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福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珠海市人,住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