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06行初32号
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某。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地址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沈阳市房产局、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批职责、支付维修资金工程款一案,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履行天龙家园物业专项维修审批职责;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从维修基金中拨付工程款项763310.26元;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0日,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决议,给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天龙家园小区内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单元门斗维修工程、监控系统和电梯内监控系统及电梯配件损坏更新改造工程的入户调查、工程招标、签定合同、工程结算的代理权限委托给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开始进行入户调查,并于2015年开始分别提交相应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表,并已经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天龙家园业主大会、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及沈阳市房产局批准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进行上述维修改造工程。2016年4月20日,辽宁新天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天龙家园维修工程。工程竣工,沈阳市房产局制定辽宁城略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出具维修工程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本工程结算金额经我公司审核后金额为554722.3元”。2018年12月3日,上述公司出具天龙家园二期单元门斗维修结算审核,审核结果:审定208587.96元,以上两项总计763310.26元,沈阳市房产局至今未给原告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天龙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民事争议,双方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原告非适格诉讼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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