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04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73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796347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1042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2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21.3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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