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0422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1640739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79634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905部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1905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1905部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3元,减半收取3,826.50元,保全费2,638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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