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6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
法定代表人:吴耀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平、钱榆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乐余镇齐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64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7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大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