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恒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1856号
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古亭街以北友谊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陈春华,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经济开发区锯平大街北(山东宁阳工业园区恒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司相芳,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恒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菱花路。
法定代表人:司相芳,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
法定代表人:吴耀芳,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阀门二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洪鸿明,公司总经理。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庆良
人民陪审员  郭长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