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3681号之二
原告***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苏0803民初3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中存在错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803民初3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落款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补正为“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审 判 员 李 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建道
书 记 员 张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