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57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思聪,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商校路**东南花苑****。
法定代表人:曹从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劳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日立案。2022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