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1928号
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并提供了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昆明苏净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劲 松 人民陪审员 王 广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辉
法官 助理 实习孙有意 书 记 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