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适,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幸福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富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433.5元,由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仇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