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2198号
原告:***,男,193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子女。
被告: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号枫苑小区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恒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