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105执8917号
***、***: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申请执行你(们)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于本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润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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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