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5077号
原告:象山渔山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31FX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金仕达温室大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龙庙镇朱庄村大队部向北88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YFW7546。
法定代表人:孙爱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渔山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金仕达温室大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渔山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渔山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象山渔山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