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沅江市福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8号彭年广场东佳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熊和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沅江市福康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巴山西路**栋***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福康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沅江市福康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主动支付了50万元,剩余金额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153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浩
审判员***
审判员付建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