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终8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拥军一路(天成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2460234G。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8号彭年广场东佳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772H。
法定代表人:熊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义翔,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塑天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静
审判员*婧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房依蒙(兼)
书记员***(兼)